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全院教師參與本科教學的積極性,構建職能清晰、權責明确、上下聯動、管理科學的校院兩級人才培養質量保障體系,明确人才培養的主體責任,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本科教學改革與建設項目,包括人才培養模式與機制改革項目、專業建設項目、教材建設項目、學生創新實踐項目等,本科教學改革與建設項目應結合學院教學工作實際,有利于提升人才培養質量和管理水平,具有先進性、科學性和可行性,建設周期原則上不超過兩年。
第二章 項目申報
第三條 學院依據學校要求,發布項目申報通知,做好宣傳發動和申報指導工作。在學校定期發布的項目申報期間之外,如有老師或者學生有好的創意、項目或需求,需要申請資助,則需要所在專業負責人、系主任推薦,給出推薦理由,報請學院分管領導,由分管領導綜合申報書内容及推薦理由,組成專家評審組評審,并将評審結果報請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讨論是否資助,後續過程同第三章、第四章内容規定。
第四條 項目負責人根據項目分類指南,結合專業和課程建設需求,組織團隊成員研讨、調研,确定申報主題和實施内容,填報項目申報書。
第三章 項目評審
第五條 各系、所、中心推選2-3名副高以上教師作為評審小組專家庫,每次的評審專家将從專家庫中産生,推行回避原則,即申報教師不能同時作為評審專家,原則上同一批項目的評審立項、中期檢查、結題答辯由同一組專家負責。
第六條 申報項目經專家評審、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讨論後審定通過,最終确定拟立項項目及其建設周期、建設經費等,并在院内公示。
第七條 項目負責人填寫立項任務書,明确建設目标、建設内容、進度安排、經費預算等,任務書作為項目過程檢查和結題驗收的評審依據。
第八條 學院發文公布,并将項目申報書和立項任務書報教務處備案。
第四章 中期檢查
第九條 學院按照各個項目時間節點組織評審小組開展中期檢查。在中期檢查環節,若發現項目建設未開展實質性工作或未取得實質性進展的,中期檢查不通過,責令整改。
第十條 因一些客觀原因(如項目負責人進修、退休或承擔其他任務等)導緻項目建設任務不能正常開展的,可按程序申請調整項目負責人或終止,由學院審核後執行。
第五章 結題驗收
第十一條 項目建設期滿,學院對各個項目開展結題驗收工作。項目負責人需提交結題報告和研究成果。
第十二條 學院組織評審小組依據項目立項任務書和最終成果對待結題項目進行評審驗收。
第十三條 驗收不合格項目,項目負責人應寫出書面說明并制定整改方案,學院審批後方可執行。
第十四條 如因客觀原因需延期或終止的項目,項目負責人須提出書面延期或終止申請,經學院審批後執行。項目延期申請原則上僅限一次,期限不超過一年;因客觀原因無法完成的項目,應取消立項并停止經費使用。
第十五條 申請延期的項目負責人,延期期間不得申請新項目;項目不能按期結題且無正當理由的項目負責人,兩年内不得申請新項目。
第十六條 驗收結果與研究成果由學院統一存檔,驗收結果報教務處備案。
第十七條每年年終,分管領導将一年來學院本科教學改革與建設的情況向院長、書記彙報,彙報内容包括教務處下達的各項任務、學院對各項任務的執行情況、取得成果以及未完成任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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