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南京航空航天大學監考巡考管理規定》,我院教職工監考、巡考工作規定如下:
一、全體教職工應積極參加監考工作,院領導班子成員及院長助理應主動承擔巡考工作。
二、課程考試主監考由開課教師擔任,副監考由學院按名單順序委派。
三、監考是教職工應盡的責任和義務,不得無故推诿。有特殊情況不能監考的,應履行請假報批手續。監考名單提交後,監考老師臨時不能參加監考的,該老師應及時聯系其他老師代為監考。
四、博士生導師可推薦所指導的博士研究生作為監考助理。監考助理需進行監考培訓,其監考資質有效期為一學年,下一學年需複訓、複審後方可繼續。
五、按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學監考巡考管理規定》,監考、巡考工作情況列入年度考核,對于工作不力和有失職失範行為的視情節給予取消年終評優、并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或按教學事故進行處理。
六、本規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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